(摘自《四平職業大學學生手冊》)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歸者,除因不可抗拒等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經政治、文化、健康復查后方能注冊,即取得學籍。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上大學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另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要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曠課對待。對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吉師大校發字[2003]20號和吉師大校發字[2006]9號文件)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生注冊,均到所在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辦理,未經學校批準,對不交各種費用者,學校不予注冊。每學期開學(或重大節假日)后,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兩周內及時向學生處報告注冊人數和請假情況。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課程免修、重修、緩考
第十一條 免修
1.學生可根據自身的學習情況,申請免修某些專業課程。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須在第一次選課開始前提出,填寫“四平職業大學本科生課程免修申請表”,并提交與該課程有關的讀書筆記、習題演算等自學材料,經任課教師審查簽字同意,學院領導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免修考試的成績在70分以上者,可準予免修,獲得該課程應得的學分,并記入成績檔案。
2.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參加免修考試,按下述兩種辦法辦理:如本學期正在開設該門課程,可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如本學期未開設該門課程,應由任課教師按該課程教學大綱要求單獨命題進行免修考試。
3.參加免修考試后未達到免修要求的學生,可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辦理該課程的補選手續。
4.新生入學后第一學期如欲免修課程,須在開課2周內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并進行免修考試。
5.課程免修僅限于部分專業課程。實驗實踐類課程或包含實驗實踐環節的課程不得免修。
第十二條 重修
1.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只允許補考一次。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考核不及格必須重修,任選課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選。課程重修同樣應辦理選課手續:本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如下學期繼續開設,可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辦理補選;如隔一學期開設,可按正常選課辦理。
2.重修課程可申請免聽。
3.重修課程應交納重修費。
第十三條 緩考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考試時,必須提出緩考書面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方能生效,緩考一般與重修考試同時進行。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經重修后成績及格的,該課程成績按重修后實際成績記入成績;及格課程重修的,成績就高記入。考試作弊、曠考及不交卷的,相應課程成績記入0分或F,課程成績記為0,并參與平均成績的計算。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凡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實行重修。
第十七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和參加社會實踐活動,都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一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確認有某種特殊情況,特殊困難,不轉專業而無法繼續學習者。
學生在本校內轉專業,可按下述方法辦理:
(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研究同意,填寫審批表,由所在院主任簽字報送教務處審核。
(二)擬轉入院進行以文化課考核為主的全面考核,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見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后,由學生處備案。
(三)轉專業學生應當按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交納費用。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本省內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推薦、由學生處審核,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創業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需暫時中斷學業的。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續休。累計休學年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學生學費按復學的所在年級標準交納。
第二十四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方可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學生復學按下列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
第二十七條 因傷、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二十八條 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節 學業警示和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業情況低于常規水平,在校期間學業完成情況較差或累計補考科目達到一定數量或所修學分低于一定值者,學校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由學校學生處和教務處共同執行,并以書面形式送達學生或學生家長。
第三十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一)無論何種原因,具有學籍時間超過8年者。
(二)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三)因病應休學拒不休學者。
(四)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疾病無法在校學習者。
(五)意外致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學期開學后,超過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經學校勸說無效的。
(九)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第三十一條 退學應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呈報學生處審核,經校長會議研究批準后,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各有關部門,再由學院通知本人。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退學的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經考試成績合格者)。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有關證明。
第三十三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不辦理退學手續的,15日內學校注銷其學籍。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1周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節 畢業、提前畢業與延長修業
第三十四條 畢業
學生在3-6年內,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最低畢業學分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經學校審核批準后,準予畢業。
第三十五條 提前畢業
學生提前達到畢業條件,須在每年5月上旬前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主管院長簽注意見,教務處審核同意,經學校批準后,可準予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在校修讀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六條 延長修業
1.學生修業滿4年末獲得主修專業最低畢業學分數者,可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2.學生辦理延長修業,須在每年5月底前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準予延長修業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規定的修業年限。
3.延長修業期間均按照當年同類專業標準向學校繳納相關費用。不按時繳費者,取消其延長修業資格,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作肄業或結業處理。
4.延長修業的學生保留學籍,由所在學院管理,編入適當的班級參加學習和集體活動等。各學院要加強對延長修業學生的管理,關心他們的學習狀況,使其按時畢業。
第三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吉林省教育廳注冊,并由吉林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一)輔修本科。主修專業無不及格課程的學生,可申請修讀主修專業之外另一個本科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該專業核心課、必修課及專業方向系列限選課,完成該專業的實踐類課程(如教育實習、專業實習見習、畢業論文或設計等),取得相應學分,并達到畢業要求,在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后,可發給輔修本科專業畢業證書。
(二)輔修專業方向。修讀主修專業的另一個專業方向系列限選課或相近專業的一個專業方向系列限選課。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